Friday, July 27, 2012

超刻薄崇光

超刻薄崇光
崇光百貨 (SOGO) ,被揭發以苛刻的「遲到扣錢」條款對待員工。有員工親屬致電電台,揭露崇光要求員工於前日 8 號風球除下後 1.5 小時內返到公司,居於新界偏遠之地亦不例外,遲到 1 分鐘,也要按既定遲到扣錢機制,扣減每月 400 元及每季 600 元的獎金,即合共 1000 元。
超刻薄崇光
工會批評崇光在惡劣天氣下,不但不依勞工處建議讓員工至少有兩小時返抵公司的做法,還要扣減員工獎金,做法「超刻薄」,勞工處昨表明會跟進。
香港《明報》報導,香港巿民任女士昨致電商台《在晴朗的一天出發》投訴,她一家居於新界偏遠地區,女兒在崇光銅鑼灣分店上班,「平時一般上班要花個半鐘, (8 號風球除下後) 無可能 (1.5 小時) 返到去!」她指按崇光機制,遲到者可向人事部解釋及申請,但若對方不同意,員工仍會被扣款,住得偏遠未必獲酌情,換言之,員工可因遲到 1 分鐘而合共被扣除 1000 元獎金,其女最後唯有申請病假。
另外,本報從現職員工處,亦聽到類似的扣獎金情況,本報於分店現場採訪,大部分員工就此事支吾以對,稱公司要求「封口」。
崇光百貨的嚴苛獎金制度,令不少前線員工叫苦連天,有職員為求保住千元勤工獎金,每天提早半小時返抵公司,亦有員工上班期間因腸胃炎嘔吐至「手軟腳軟」亦不敢早退,「死撐」至下班免被扣薪。
化名「阿紫」的崇光百貨現職客戶服務員,昨想起韋森特轉為 3 號風球時匆匆趕上班,仍心驚膽跳,指「擔心無全勤工 (獎) 」,在金鐘地鐵一度因為人太多而擔心遲到,「心想與其在金鐘暈倒,不如畀風吹倒」,幸最終及時回到公司。
今年 5 月尾離職的「阿滔」 (化名) ,曾於崇光銅鑼灣分店任收銀員兼銷售助理達半年,他指出,遲到扣獎金的制度令工作環境很緊張,為怕失去可達千元的勤工獎,家住東區的他每天都要提早出門,工作期間從沒試過遲到,每天更提早 15 至 30 分鐘到達。
雖然工作壓力大,但他仍為自己有好經理而感恩,曾有同事因交通擠塞遲到 30 分鐘,經理為怕遲到的同事失去千元勤工獎,允許以「補鐘」形式補回遲到的時間,即遲到的同事比原定時間遲半小時下班。不過,並非所有經理都願意以「補鐘」形式處理遲到,「試過有同事遲數分鐘,經理不允許『補鐘』,結果失去千元勤工獎」。他又補充,不允許「補鐘」的經理卻試過為自己的遲到「補鐘」。
除了遲到扣獎金令員工大感壓力,崇光員工也不可隨便病倒,因為每月如請病假超過一日,即使有醫生紙也會失去勤工獎;縱使上班時生病需要早退,也當病假計算,阿滔說,「有同事原本晚上 10 時下班,但 8 時許因腸胃炎嘔吐至全身乏力,也不敢下班」。
工會指出,近年資方傾向增加勤工獎、花紅等「彈性薪酬」取代加底薪,且勤工獎扣幅愈來愈刻薄,批評資方將風險轉嫁員工。 (接下頁)

零售、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指出,零售業僱員倚賴勤工獎作為薪金「津貼」,但近年勤工獎與薪金比例卻有轉變趨勢。
她舉例,以往銷售員工 1.2 萬元工資中,勤工獎約佔 800 元,現時則約佔 1000 元;但勤工獎屬「臨時措施」,隨時可收回。
另外,僱主在遲到扣錢的限制上亦愈見苛刻,由以往每月遲到上限 120 分鐘,減至近年平均 60 分鐘,甚至平均 30 分鐘。「每個月上班 26 日,除開了有多少?地舖尚好,若要等電梯就慘。」張麗霞認為在天氣惡劣等情下,應酌情處理。
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亦批評,僱主近年常稱外圍經濟前景不明朗,偏好改以花紅等獎金形式取代增加底薪,但此「彈性薪酬制度」對僱員不公平,「員工做好多年,基本底薪仍是那麼多」。他批評此制度「保障僱主,風險轉嫁員工」。
香港零售管理協會主席麥瑞(王京)表示,零售業僱主要求員工準時上班無可厚非,不希望市民因單一個案而一面倒指摘僱主無良。「若人人都遲到,還有誰開門做生意?」
崇光發言人昨 (25) 日證實,公司設「團隊表現獎」,若同事每月沒有遲到或其他出缺紀錄,即可獲此獎勵。按機制,獎金每月 400 元,連續 3 個月無遲到紀錄,可另外獲發 400 至 600 元。另外,若員工於該月累積遲到超過 30 分鐘,需再扣減底薪,制度適用於全線 800 名直屬員工。發言人稱,員工如有需要,可申請豁免遲到,公司會個別審核,公司於 2009 年颱風「巨爵」襲港時,曾豁免共 3 名居於屯門及長洲的員工遲到。
不過,勞工處「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」建議僱員於颱風警告取消後 2 小時內返回工作崗位,並非 1.5 小時。資料顯示,香港崇光去年整體銷售額 37.6 億元,銅鑼灣及尖沙嘴分店收入按年增長 23.2% 及 22.5%。
勞顧會資方成員劉展灝認為,每間公司有其管理模式,員工簽訂合約時應了解條款,不欲評論個別個案。不過,他亦認為在惡劣天氣下,可較人性化及寬容處理,「不是這樣定下來,管理層就跟足」。
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批評,崇光作為具規模的財團,卻不理勞工處指引刻薄員工。「8號風球返不到,還要『倒扣入肉』﹗」他指勤工獎亦屬工資一部分,扣除金額應該按實際缺勤時間及工資比例計算,如遲 1 分鐘亦全扣,則屬「懲罰扣薪」,可能觸犯《僱傭條例》;但若以額外「表現獎」形式發放獎金或未有列入合約內,或不在此限,「這存在灰色地帶」。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佣金、勤工獎、交通津貼屬於工資一部分;若僱員缺勤,僱主只可扣除僱員實際缺勤時間的按比例工資。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,一經定罪,最高可處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。勞工處助理處長 (勞資關係) 許柏坤昨亦在《晴》中呼籲僱主體諒及包容員工,並已聯絡任女士跟進個案。